html模版長盈精密: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股票期權第三個行權期及預留授予股票期權第二個行權期相關事項的法律意見書(2017
長盈精密: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股票期權第三個行權期及預留授予股票期權第二個行權期相關事項的法律意見書

日期:2017-06-13附件下載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關於深圳市長盈精密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首次授予股票期權第三個行權期及預留授予股票期權第二個行權期相關事項的

法律意見書

致:深圳市長盈精密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金杜”)受深圳市長盈精密技術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長盈精密”)委托,作為長盈精密實施股票期權激勵計
劃(以下簡稱“本計劃”)的專項法律顧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
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
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
件和《深圳市長盈精密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
有關規定,就本次調整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數量、
行權價格及預留股票期權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數量、行權價格(以下簡稱“本次
期權調整”)、註銷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權(以下簡稱“本次
期權註銷”)及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股票期權第三個行權期及預
留授予股票期權第二個行權期相關事項(以下簡稱“本次期權行權”)涉及的相關
事宜(以下簡稱“本次期權調整、註銷及行權”),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金杜依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
《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有關規定,查閱瞭按規定需要
查閱的文件以及金杜認為必須查閱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證提供瞭金杜為出具本
法律意見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復印材料、確認函或證明,
提供給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並無任何隱瞞、虛假或
重大遺漏之處,且文件材料為副本或復印件的,其與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礎上,
金杜對有關事實進行瞭查證和確認。

金杜及經辦律師依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
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出具日以
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瞭法定職責,遵循瞭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
原則,進行瞭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

1
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金杜僅就與公司本次期權調整、註銷及行權相關的法律問題發表意見,且僅
根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規發表法律意見,並不依據任何中國境外法律發表法律意
見。金杜不對公司本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價值、考核標準等問題的合理性以及
會計、財務等非法律專業事項發表意見。在本法律意見中對有關財務數據或結論
進行引述時,金杜已履行瞭必要的註意義務,但該等引述不應視為金杜對這些數
據、結論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

對於出具本法律意見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證據支持的事實,金杜依賴
有關政府部門、長盈精密或其他有關單位出具的說明或證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見。

金杜同意公司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期權調整、註銷及行權的必備文
件之一,隨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證券交易所予以公告,並對所出具的法律意見
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司為實施本次期權調整、註銷及行權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為實施本次期權調整、調整及行權所制作
的相關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見書的相關內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時,不得因引用
而導致法律上的歧義或曲解,金杜有權對上述相關文件的相應內容再次審閱並確
認。

金杜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
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在對公司提供
的有關文件和事實進行瞭充分核查驗證的基礎上,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期權調整、註銷及行權事項的授權和批準

(一)2013年11月19日,公司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
過瞭《深圳市長盈精密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
案)》(以下簡稱“《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等與首期股票期權
激勵計劃相關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於2013年11月19日就《股票
期權激勵計劃(草案)》發表瞭獨立意見,認為:“公司實施股權激勵
計劃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公司激勵約束機制,增強
公司管理團隊和業務骨幹對實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責任感、使命
感,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不會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二)2013年11月19日,公司召開第二屆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
過瞭《關於〈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
《關於〈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和《關於核
查〈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中涉及的激勵對象名單的

2
議案》,並對激勵對象名單進行瞭核查,認為《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
案)》中確定的激勵對象作為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的主
體資格合法、有效。

(三)中國證監會已對公司報送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進行瞭備
案並確認無異議。

(四)2014年2月12日,公司召開201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
過瞭《關於及其摘要的
議案》、《關於的議案》、《關
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
議案》(以下簡稱“《授權議案》”)等相關議案。

(五)2014年2月19日,公司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
過瞭《關於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所涉股票期權首次授予事項的
議案》等相關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就本次預留期權授予相關事項發表
瞭獨立意見。

(六)2014年2月19日,公司召開第二屆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
瞭《關於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所涉股票期權首次授予事項的議
案》,並對激勵對象名單進行瞭認真核實,認為:“列入股權激勵對象
名單的人員具備《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列入股
權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
《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2號》、
《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3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激
勵對象條件,符合《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規
定的激勵對象范圍,其作為公司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主
體資格合法、有效,且滿足《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
稿)》中規定的獲授條件。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名單、股票期權數量
與公司201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一
致,未發生變化。同意該449名激勵對象按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
劃的有關規定獲授股票期權。”

(七)2015年2月6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瞭
《關於調整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數量
及行權價格的議案》,本次調整後,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
授予激勵對象人數為434人,預留期權授予的激勵對象人數為42人;
首次授予股票期權數量為1,230.42萬份,行權價格為16.82元;預留
股票期權數量為127.14萬份,行權價格為20.50元。公司獨立董事
就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數量及行
權價格調整相關事項發表瞭獨立意見。

3
(八)2015年2月6日,公司召開第三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瞭
《關於調整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數量
及行權價格的議案》,並對調整後的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
激勵對象名單進行瞭審核,認為調整後確定的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
法、有效。

(九)2015年6月12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瞭以下議案:

1、《關於調整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
數量、行權價格及預留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的議案》,2015年2月
6日至本次會議召開時,新增3名激勵對象因個人原因離職,同
意取消該3名激勵對象參與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資格及其已獲授
權的股票期權67,200份。本次調整後,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
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人數為431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權數量為
1,223.70萬份,行權價格為16.73元;預留股票期權數量為127.14
萬份不變,行權價格為20.41元。

2、《關於對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權進行註銷
的議案》,截至2015年6月12日,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首次授予激勵對象中有18人因個人原因離職,其中15人於
2015年2月6日前離職,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
過瞭相關決議,同意取消該15人的激勵對象資格及已授予該15
人的股票期權共計112,200份。同意根據離職時間順序,分兩次
註銷上述已離職18名激勵對象的股票期權。在2015年2月6
日之前離職的15名激勵對象的股票期權共計112,200份先行註
銷,在辦理完因2013年度及2014年度利潤分派形成的股票期
權調整手續後,再對新增3名離職激勵對象已獲授的67,200份
股票期權進行註銷。

3、《關於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股票期權第一個行權期
可行權的議案》,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股票期權
第一個行權期行權條件已達成,以定向發行公司股票的方式給予
431名激勵對象第一個行權期可行權股票期權共440.5320萬
份。

4、《關於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行權期選擇自主行權模式
的議案》,公司擬就股票期權行權采用自主行權模式。

(十)2015年6月12日,公司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認為本次調整、註
銷和行權符合《管理辦法》、《股權激勵備忘錄》及《公司首期股票期
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

4
(十一)2015年6月12日,公司召開第三屆監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瞭以下議案:

1、《關於調整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
數量、行權價格及預留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的議案》,2015年2
月6日至本次會議召開時,新增3名激勵對象因個人原因離職,
同意取消該3名激勵對象參與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資格及其已
獲授權但未獲準行權的股票期權67,200份。公司首期股票期權
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由434人調整為431人。本次調整
後確定的激勵對象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
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3號》等法
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
合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規定的激勵對
象范圍,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2、《關於對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權進行註銷
的議案》,截至2015年6月12日,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首次授予激勵對象中共有18人因個人原因離職。其中15人於
2015年2月6日前離職,公司第三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
過瞭《關於調整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股票
期權數量及行權價格的議案》,同意取消該15人的激勵對象資
格及已授予該15人的股票期權共計112,200份。同意根據離職
時間順序,分兩次註銷上述已離職18名激勵對象的股票期權。
在2015年2月6日第三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召開之前離職的
15名激勵對象的股票期權共計112,200份先行註銷,在辦理完
因2013年度及2014年度利潤分派形成的股票期權調整手續後,
再對新增3名離職激勵對象已獲授的67,200份股票期權進行註
銷。公司本次註銷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權符
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
備忘錄1-3號》、《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8號-股權激勵
(股票期權)實施、授予、行權與調整》及公司《首期股票期權
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中的規定。

3、《關於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股票期權第一個行權期
可行權的議案》,認為公司431名激勵對象行權資格合法、有效,
滿足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股票期權第一個行權
期行權條件。

(十二)2016年4月20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
通過瞭《關於調整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期權數量及註銷
部分已授予期權的議案》,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股票
期權的14名激勵對象及授予預留部分股票期權的6名激勵對象共20
個人因個人原因離職。該20人已不具備激勵對象的資格,公司擬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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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已授予前述20名激勵對象的已獲授且未行權的股票期權共計
472,888份。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權為351,488份,預留部分授
予的股票期權為121,400份。經過本次調整,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由431人調整為417人,預留部分授予激勵對象由
42人調整為36人。

(十三)2016年4月20日,公司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同意對首次授予
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數量進行調整。

(十四)2016年4月20日,公司召開第三屆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同意對
首次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數量進行調整。

(十五)2016年6月7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
過瞭以下議案:

1、《關於調整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期權數量及行權價
格並註銷部分已授予期權的議案》,2016年4月20日至本次會議
召開時,新增2名激勵對象因個人原因離職,同意取消該兩名激
勵對象資格,並註銷已獲授權的股票期權21,632份。本次調整後,
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由417人調整為415
人,預留授予激勵對象為36人不變。股票期權總數調整為
13,773,696份,其中首次授予涉及股票期權數量調整為
11,933,696份,預留股票期權數量為1,840,000份。首次授予的
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由16.73元調整為10.27元,預留股票期權行
權價格由20.41元調整為12.57元。

2、《關於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期權第二個行權期及預留
授予期權第一個行權期可行權的議案》,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
劃首次授予股票期權第二個行權期及預留授予期權第一個行權期
可行權條件已成就。公司首次授予的415名激勵對象在第二個行
權期可行權股票期權數量共計5,966,848份,行權價格為10.27
元;公司預留授予的36名激勵對象在第一個行權期可行權股票期
權數量共計920,000份,行權價格為12.57元。

3、《關於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期權第二個行權期及預留
授予期權第一個行權期都選擇自主行權模式的議案》,公司擬就股
票期權行權采用自主行權模式。

(十六)2016年6月7日,公司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認為本次調整、
註銷和行權符合《管理辦法》、《股權激勵備忘錄》及《公司首期股票
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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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2016年6月7日,公司召開第三屆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
過瞭以下議案:

1、《關於調整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議案》,2016年4
月20日至本次會議召開時,新增兩名首次授予激勵對象雷炳根、
周明主因個人原因離職。根據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
案修訂稿)》的相關規定,同意取消該兩名激勵對象參與本次股票
期權計劃的資格,並註銷其已獲授予的股票期權21,632份,公司
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調整為415人;預留授
予激勵對象為36人不變。公司本次調整後確定的激勵對象均具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任職資格,且符合《上市公司
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3號》
等文件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草案修訂稿)》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
有效。

2、《關於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期權第二個行權期及預
留授予期權第一個行權期可行權激勵對象的議案》,認為公司415
名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期權激勵對象和36名預
留授予期權激勵對象行權資格合法、有效,滿足公司首期股票期
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期權第二個行權期及預留授予期權第一個行
權期行權條件。

(十八)2017年6月13日,公司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瞭以下議案:

1、《關於調整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期權數量及行權價
格並註銷部分已授予期權的議案》,2016年6月7日至本次會議
召開時,新增9名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因個人原因離職。根據公司
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應取消該其激勵對象的資格,
並註銷其已獲授予的股票期權137,523份;首次授予激勵對象調
整為406人,首次授予但尚未行權的期權數量由5,966,848份調
整為5,829,325份;預留授予部分新增3名激勵對象因個人原因
離職,預留部分授予激勵對象由36人調整為33人,並註銷其已
獲授予的股票期權38,880份,預留授予期權數量由920,000份調
整為881,120份。已授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總數由6,886,848
份調整為6,710,445份。

2、《關於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期權第三個行權期及預
留授予期權第二個行權期可行權的議案》,認為公司首期股票期權
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期權第三個行權期及預留授予期權第二個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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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可行權條件已成就。公司首次授予的406名激勵對象在第二個
行權期可行權股票期權數量共計5,829,325份,行權價格為10.12
元;公司預留授予的33名激勵對象在第二個行權期可行權股票期
權數量共計881,120份,行權價格為12.42元。

(十九)2017年6月13日,公司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認為本次期權調
整、註銷和行權符合《管理辦法》和《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
案修訂稿)》的相關規定。

(二十)2017年6月13日,公司召開第四屆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瞭以下議案:

1、《關於調整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議案》,2016年6
月7日至本次會議召開時,新增9名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因個人原
因離職。根據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應取消該
其激勵對象的資格,並註銷其已獲授予的股票期權137,523份;
首次授予激勵對象調整為406人,首次授予但尚未行權的期權數
量由5,966,848份調整為5,829,325份;預留授予部分新增3名
激勵對象因個人原因離職,預留部分授予激勵對象由36人調整為
33人,並註銷其已獲授予的股票期權38,880份,預留授予期權
數量由920,000份調整為881,120份。已授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
期權總數由6,886,848份調整為6,710,445份。

2、《關於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期權第三個行權期及預
留授予期權第二個行權期可行權激勵對象資格的議案》,認為公司
406名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期權激勵對象和33名
預留授予期權激勵對象行權資格合法、有效、滿足公司首期股票
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期權第三個行權期及預留授予期權第二個
行權期行權條件。

綜上,金杜認為,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期權調整、註銷及
行權已經取得現階段必要的授權和批準,符合《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
案修訂稿)》的相關規定。

二、關於本次期權調整的具體情況

(一)2016年6月7日至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召開時,首次授予
激勵對象中新增9名激勵對象因個人原因離職,根據公司首期股票期
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應取消該其激勵對象的資格,並註銷其已獲
授予的股票期權137,523份,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由415人調整為406
人,首次授予但尚未行權的期權數量由5,966,848份調整為5,829,325

8
份;預留授予部分新增3名激勵對象因個人原因離職,預留部分授予
激勵對象由36人調整為33人,並註銷其已獲授予的股票期權38,880
份,預留授予期權數量由920,000份調整為881,120份。已授予但尚
未行權的股票期權總數由6,886,848份調整為6,710,445份。

(二)2017年4月28日,公司召開2016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瞭《關於
的議案》,同意以公司2017年3月23日總
股本903,053,817股為基數,按每10股派發1.5元人民幣現金(含
稅)。該利潤分配方案已於2017年5月31日實施完畢。

根據《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的規定,若在激
勵對象行權前,公司出現派息等事宜時,應對行權價格進行相應的調
整,調整方法如下:

1、首次授予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行權價格

P1=P01-V=10.27-0.15=10.12元/股

其中:P01為本次調整前首次授予尚未行權期權的行權價格;V為每
股的派息額;P1為調整後首次授予尚未行權期權的行權價格。

2、預留授予的股票期權行權價格

P2=P02-V=12.57-0.15=12.42元/股

其中:P02為本次調整前預留授予期權的行權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
額;P2為調整後預留授予期權的行權價格。

經過本次調整,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調整為406
人,預留授予激勵對象調整為33人。已授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
總數由6,886,848份調整為6,710,445份,其中首次授予但尚未行權
的期權數量由5,966,848份調整為5,829,325份,預留授予期權數量
由920,000份調整為881,120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由
10.27元調整為10.12元,預留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由12.57元調整為
12.42元。

經核查,金杜認為,公司本次根據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調整首次授予激勵
對象、股票期權數量、行權價格以及預留股票期權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數量、行
權價格符合《管理辦法》、《公司章程》和《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
訂稿)》的相關規定。

三、關於本次期權註銷的具體情況

9
自2016年6月7日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首次授予激勵對象中9人因
個人原因離職,預留部分授予激勵對象中3人因個人原因離職。根據公司《公司
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及相關規定,上述人員已不具備激勵對
象資格,董事會同意將其已獲授予但尚未行權的共計176,403份股票期權進行註
銷。已授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總數由6,886,848份調整為6,710,445份。

經核查,金杜認為,公司本次期權註銷的具體內容符合《管理辦法》、《公司
章程》和《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的相關規定。

四、關於本次期權行權的具體情況

(一)本次期權行權條件成就情況

1、根據公司的確認及其提供的資料,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實行股票
期權激勵計劃的情形,符合《管理辦法》和《公司首期股票期權
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關於公司實行股權激勵的規定: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
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處
罰;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根據公司的確認及其提供的資料,本次期權行權激勵對象未發生
如下任一情形,符合《管理辦法》和《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
劃(草案修訂稿)》關於股票期權授予及行權的條件的規定:

(1)最近三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佈為不適當人員;

(2)最近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
罰;

(3)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情形;

(4)公司董事會認定其他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的。

3、本次期權行權屬於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股票期
權的第三次行權和預留授予股票期權的第二次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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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業績考核條件

根據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天健審
[2013]3-153號《審計報告》、天健審[2017]3-122號《審計報告》
及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首期股票期權
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期權第三個行權期及預留授予期權第二個行權
期可行權的議案》,以2012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
187,480,749.54元(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
利潤為179,585,597.28元)為基數,2016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
東的凈利潤為683,739,879.32元(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扣除非經
常性損益的凈利潤為635,534,764.41元),凈利潤增長率為
253.89%,高於《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所
設定的120%,滿足條件。公司2016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
為18.7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為
17.44%),高於《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所
設定的13.5%,滿足條件。符合《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
案修訂稿)》中關於首期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權第三個
行權期和預留授予期權第二個行權期的公司業績考核目標。

(2)個人業績考核條件

根據公司的確認及其提供的資料並經核查,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
核委員會已根據《深圳市長盈精密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
勵計劃實施考核辦法》,對本次期權行權的激勵對象進行瞭2016
年度績效考核。激勵對象均績效考核合格,滿足條件。符合《公
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中規范的關於激勵對象
獲得行權資格的個人業績考核目標。

(二)關於本次期權行權的行權安排

根據《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權第三個行權期自首次授權日起40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
首次授權日起52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可行權數量占獲授期權數量
的32%;預留授予股票期權第二個行權期自股票期權授權日起滿16個月後且自
首次授予日起滿40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權日起52個月內的最後一
個交易日當日止,可行權數量占獲授期權數量的50%。經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
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因首次授予的406名激勵對象達到第三個行權期的行權條
件、及預留授予的33名激勵對象達到第二個行權期的行權條件,同意前述激勵
對象在行權期內自主行權共計6,710,445份股票期權,符合《公司首期股票期權
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中規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權第三個行權期和預留股票
期權第二個行權期的行權安排。激勵對象符合行權條件但未在上述行權期內全部
行權的,則未行權的該部分期權由公司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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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查,金杜認為,公司本次期權行權條件已成就,行權安排符合《管理辦
法》及《公司章程》、《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等相關規定。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金杜認為: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期權調整、註
銷及行權已經取得現階段必要的授權和批準;本次調整首次授予激勵對象、股票
期權數量、行權價格以及預留股票期權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數量、行權價格以及
公司本次期權註銷的具體內容、本次期權行權條件及行權安排等相關事項符合
《管理辦法》、《公司章程》和《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等
相關規定。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兩份。

(以下無正文)

12
(此頁無正文,為《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關於深圳市長盈精密技術股份有限公
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股票期權第三個行權期及預留授予股票期權第
二個行權期相關事項的法律意見書》之簽字蓋章頁)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_________

潘渝嘉

_________

劉曉光

單位負責人:_________

王玲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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